Q1 您认为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这个议题中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什么呢?
Q2 您认为这个讨论的现实意义是什么呢?
大湾区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问题在地理空间上和管理安排上都属于跨界问题,而跨界问题的处理由于“边界效应”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跨界问题往往需要各方联动来协调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出现诸如需要确定由哪一方牵头主办等等的情况。因此,带着具有前瞻性的目光来审视这个议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代表需要讨论出某种跨界的联合机制,并确定责任的分配模式,避免出现“三不管”的问题。
Q3 结合现实规定与情况来看,本次会议的成果应该以怎样的形式呈现呢?
在立法的视角来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这一领域,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上有权按照实际的情况与需要进行立法。比如说,围绕网约车这种同为近年新生的新生事物,不少规定都是各地自行出台的,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条款与精神都是可以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一个问题只是涉及到在同为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珠三角九市的安排,那么最终只需要直接在广东省的层面立法就行了。但是在大湾区的框架下,由于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因此在这一次的会议中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各地政府通过签署备忘录或有关安排等行政协议(此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来处理问题。
Q4 您认为在这次会议的议题中存在什么样的关键矛盾呢?
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这个议题上,首先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有关标准,这是整个磋商的大前提。其次在会议里面要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管理问题。这里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和投放市场前的准入,还有投入市场后的监管等等,代表们需要平衡例如监管方、产业方、驾驶员等等各方的利益与诉求,事实上会涉及到相对复杂的博弈考量。第三个方面是要协调各地间(特别是粤港澳三个地区单元间)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安排。在大湾区道路交通愈发便捷、经济交流愈发密切的背景下,协调好各地间的管理安排、减少安排上的冲突与不便是十分必要且有利民生的。
Q5 为什么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明确分级标准?
只有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科学的分级才能更合理地分配各方责任。如果车辆还需要人有相当程度操作的,或者说需要明确特定乘员为驾驶者的,那么这个时候这种自动驾驶汽车可能还比较多地像传统的汽车。简单举一个例子,针对现时市面上很多汽车都有的定速系统而言,当你远远地清楚看到前面有障碍物的时候你却不主动刹车,任由定速系统主导车辆驾驶从而发生了事故,那么这种情况肯定还是要驾驶者负主要责任的,这时主张这是定速系统的问题显然不构成抗辩理由。所以说,一旦车辆还是更多地需要人去操控的,除非车辆确有故障否则责任往往还是归属到驾驶者身上的。但如果车辆已经高度自动化,人对它的驾驶起不到什么重要的影响,人更多地就是单纯的乘客身份,那么车辆发生事故后就不应归咎于乘客了。
Q6 为什么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明确分级标准?
今年3月9日工信部公示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并拟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如先前所言,自动化分级标准对于形成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分配的科学化、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等级的驾驶自动化所对应的生产者、驾驶者等主体的责任分配应当是有区别的。比如在完全自动驾驶的等级之下,汽车已经被事先设定好的算法程序接管,可以说基本没有“驾驶者”的概念了,如果出现事故,除非有乘车人不当干预汽车运行的情况,否则将由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明确并统一这样的一些标准,才有助于从顶层设计来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整套规范。
Q7 在讨论议题时会议往往会因为一些争议遇到瓶颈,您对此有什么建议呢?
会议出现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应当说这是好事,因为这体现了多方更充分的参与。
以现实中的立法草案审议为例,以前往往就是对整个文本直接进行整体表决。但是这样做的问题就是,如果有些条款争议很大,那么这时就容易因为个别条款而卡住整个法的通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推动了我国立法草案审议中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也就是说,如果某些条款因为争议太大而过不了的话,我们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去调整,也能更加广泛地征集大家的意见、达成高度共识。这样可以保证在解决重大争议的基础上再去讨论其他部分。我认为你们在会议中也可以参考引入类似的制度,从而让会议更加有效且高效地解决问题。祝大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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